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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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07日

制定依據

1.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095年02月03日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
  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
  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
  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
  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
  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
  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