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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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7日

制定依據

1. 教育基本法 中華民國095年12月27日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
  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
  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之修正,第十五條規範之救濟範圍自納入學生受
  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2.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一、規範目的
    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辦法,並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
    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3. 高級中學法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2日
  高級中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以保障學生權益;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