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 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 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配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之修正,第十五條規範之救濟範圍自納入學生受 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一、規範目的 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辦法,並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 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高級中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以保障學生權益;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