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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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主任聘任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29日

制定依據

1.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
  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
  列為候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除發給證書外,並由省(市)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分別列冊候用。
  甄選、儲訓及候用作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一項儲訓課程應加強輔導專業知能。
2.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092年02月06日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
  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
  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
  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
  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
  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
  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