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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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制定依據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凡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寬度及構造由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參照當地情形,並依照左列標準訂定之:
一、寬度: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不得小於三‧五公尺,
    但建築物有特殊用途或接連原有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且其建築設計
    ,無礙於市容觀瞻者,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需要,
    將寬度酌予增減並公布之。
二、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
    二十公分,表面鋪裝應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並應向道
    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
三、騎樓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
四、騎樓柱正面應自道路境界線退後十五公分以上,但騎樓之淨寬不得小
    於二‧五0公尺。
2. 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已領有建築執照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因都市計畫之變更而有
妨礙變更後之都市計畫者,應依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
或繼續施工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