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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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及道路修復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制定依據

1. 規費法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現行法規)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
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
    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
    ,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
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2. 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現行法規)
第八條道路修復管理費及道路修復費收費標準、第九條緊急施工申請要點
、第十一條道路挖掘管理相關規定、第十二條會驗接管程序要點及第十七
條管線圖資更新維護要點,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