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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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共設施及閒置空地獎勵補助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桃園縣景觀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本府得就下列設施與閒置空地,獎勵補助認養,認養人須擬具認養計畫,
並經本府審核同意後辦理之:
一、公園。
二、綠地。
三、廣場。
四、人行步道、自行車道。
五、人行天橋。
六、地下道。
七、高架橋樑。
八、市區道路。
九、公廁。
十、閒置空地。
十一、閒置之建築物。
十二、經本府逕予清除且辦理綠美化之公私有土地。
十三、其他經本府指定者。
前項所列各項設施與閒置空地若景觀計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獎勵補助認養辦法,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