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得就下列設施與閒置空地,獎勵補助認養,認養人須擬具認養計畫, 並經本府審核同意後辦理之: 一、公園。 二、綠地。 三、廣場。 四、人行步道、自行車道。 五、人行天橋。 六、地下道。 七、高架橋樑。 八、市區道路。 九、公廁。 十、閒置空地。 十一、閒置之建築物。 十二、經本府逕予清除且辦理綠美化之公私有土地。 十三、其他經本府指定者。 前項所列各項設施與閒置空地若景觀計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獎勵補助認養辦法,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