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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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扥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21日

制定依據

1. 兒童福利法 中華民國089年06月14日
  前二條各兒童福利機構之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其待遇、福利等
  另訂定之。
  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設立辦法,由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第二項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省主管機關訂定兒童
  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之規定,修正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
  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