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依本準則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 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告及印發各受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