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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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制定依據

1. 性別工作平等法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
2.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依本準則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
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告及印發各受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