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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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現行法規)
  各機關應指定適當人員,並得聘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
  小組(以下簡稱防護小組),負責下列事項:
  一、規劃並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公布周知。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機關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機關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造。
  九、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及縣(市)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
  者,防護小組成員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
  推薦具會員身分者三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