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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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罰鍰裁量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制定依據

1. 區域計畫法 中華民國089年01月26日 (現行法規)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
  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
  ,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
  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
  一、將第一項「建築物」修正為「地上物」,以擴大其適用,並增訂罰
      鍰之規定。
  二、增訂第二項,對於連續違規使用且不依限改善者,施予連續性之罰
      鍰及必要恢復原狀之措施,以遏止違法使用之情形。
  三、增訂第三項,關於拒不繳納罰鍰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