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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漁港興建管理辦法桃園縣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制定依據
1.
臺灣省漁港興建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090年09月01日廢止 (現行法規)
第二十條
漁港之修護及管理事項,由縣市政府依各漁港實際情形訂定施行細則報 經本府核備後實施。 前項施行細則屬於商港內漁船停泊區者,應先協調當地商港管理機關後 訂定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