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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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制定依據

1. 消防法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
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
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之必要,得就轄區內申請前項許可之資格、程序、
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
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訂定法規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