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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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裁罰審議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制定依據

1. 稅捐稽徵法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現行法規)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者,由主管稽徵機關處分之,不適用稅法處罰
程序之有關規定,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但在行政
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強制執行。
2. 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現行法規)
二十九、各稽徵機關得設置裁罰審議小組,審議各項稅捐應處罰鍰案件。
        裁罰審議小組至少由五人組成,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各機關
        首長或副首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內與業務相關
        之人員遴選充任。
        合於免罰標準及簡易、明確違章案件得不提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簡易、明確標準由各稽徵機關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