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者,由主管稽徵機關處分之,不適用稅法處罰 程序之有關規定,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但在行政 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強制執行。
二十九、各稽徵機關得設置裁罰審議小組,審議各項稅捐應處罰鍰案件。 裁罰審議小組至少由五人組成,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各機關 首長或副首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內與業務相關 之人員遴選充任。 合於免罰標準及簡易、明確違章案件得不提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簡易、明確標準由各稽徵機關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