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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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后里區公所辦理採購案件機密維護措施注意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制定依據

1.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現行法規)
  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下: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2.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現行法規)
  本條例第四條第七款關於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事項,例示如
  下:
  一、訂定或修正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
  二、宣導公務機密維護法令及做法。
  三、推動資訊保密措施。
  四、處理洩密案件。
3. 政府採購法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修正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4.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本細則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