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下: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本條例第四條第七款關於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事項,例示如 下: 一、訂定或修正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 二、宣導公務機密維護法令及做法。 三、推動資訊保密措施。 四、處理洩密案件。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本細則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