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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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教師研習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3日

制定依據

1. 教師法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為提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及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設立進修研究機構或單位;其辦法由教育部定
  之。
2. 師資培育法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應配合師資培育之大
  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並給予
  必要之經費與協助。
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9日廢止 (現行法規)
  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之機構如左:
  一、中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
  三、各級政府設立、核准設立之教師在職進修機構。
  四、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認可或核准之學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