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 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 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各項進修 、研究,應考慮學校人員調配狀況;並應依據學校發展需要,審查教師 進修、研究計畫,以免影響學校教學及行政工作。 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