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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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縣縣立中小學校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02日

制定依據

1. 教師法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5日
  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
  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
  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2.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85年10月9日
  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各項進修
  、研究,應考慮學校人員調配狀況;並應依據學校發展需要,審查教師
  進修、研究計畫,以免影響學校教學及行政工作。
  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