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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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縣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學
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國民小學。
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學區分發入國民中學
。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就
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
保存並依法使用;其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