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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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縣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地方制度法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下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
  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
    (一)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
    (二)縣(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
    (三)縣(市)戶籍行政。
    (四)縣(市)土地行政。
    (五)縣(市)新聞行政。
  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
    (一)縣(市)財務收支及管理。
    (二)縣(市)稅捐。
    (三)縣(市)公共債務。
    (四)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
    (一)縣(市)社會福利。
    (二)縣(市)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
    (三)縣(市)人民團體之輔導。
    (四)縣(市)宗教輔導。
    (五)縣(市)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
    (六)市調解業務。
  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
    (一)縣(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二)縣(市)藝文活動。
    (三)縣(市)體育活動。
    (四)縣(市)文化資產保存。
    (五)縣(市)禮儀民俗及文獻。
    (六)縣(市)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五、關於勞工行政事項如下:
    (一)縣(市)勞資關係。
    (二)縣(市)勞工安全衛生。
  六、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如下:
    (一)縣(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
    (二)縣(市)建築管理。
    (三)縣(市)住宅業務。
    (四)縣(市)下水道建設及管理。
    (五)縣(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
    (六)縣(市)營建廢棄土之處理。
  七、關於經濟服務事項如下:
    (一)縣(市)農、林、漁、牧業之輔導及管理。
    (二)縣(市)自然保育。
    (三)縣(市)工商輔導及管理。
    (四)縣(市)消費者保護。
  八、關於水利事項如下:
    (一)縣(市)河川整治及管理。
    (二)縣(市)集水區保育及管理。
    (三)縣(市)防洪排水設施興建管理。
    (四)縣(市)水資源基本資料調查。
  九、關於衛生及環境保護事項如下:
    (一)縣(市)衛生管理。
    (二)縣(市)環境保護。
  十、關於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
    (一)縣(市)管道路之規劃、建設及管理。
    (二)縣(市)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
    (三)縣(市)觀光事業。
  十一、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
      (一)縣(市)警衛之實施。
      (二)縣(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三)縣(市)民防之實施。
  十二、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
      (一)縣(市)合作事業。
      (二)縣(市)公用及公營事業。
      (三)縣(市)公共造產事業。
      (四)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
  十三、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2. 教師法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4日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3.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配合地方需要,協助辦理社會教育,促進社區發展
。
4.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7日
5. 社會教育法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各級學校得兼辦社會教育;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6. 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 中華民國072年06月22日
  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社會教育法第九條
  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