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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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工關局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23日

制定依據

1. 建築法 中華民國090年11月14日
  違反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得以補辦手續
  者,令其限期補辦手續,不停止使用或逾期不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前項擅自變更使用之建築物,有第五十八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停止
  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
  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
  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
  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
  項有關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合法使用或構造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四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
  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
  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內容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移送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懲處。
  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
  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
  修違規部分。
  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其
  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經依前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為公司組織者,處罰
  其負責人及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