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辦理各項會計事務,依本法之規定。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各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學校團體辦理之經費,應檢附支出有關原始憑證 ,隨同月份會計報告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但有特殊情形,報經該管審 計機關同意,得免附送有關憑證,由該管審計機關派員就地抽查之。 各機關補助其他機關學校之款項,除已列入受補助機關預算外,其支出 有關憑證之查核,依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