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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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縣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庫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土地登記規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
  限:
  一、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
  二、登記名義人。
  三、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