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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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2日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申請按原位置保
  留分配土地,得會商需用土地人訂定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