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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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05日

制定依據

1. 消防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支給要點 中華民國097年12月05日
五、工作獎勵金之核發作業,規定如下:
  (一)附表所定各類工作獎勵金核發項目,由內政部消防署訂定細部支
        給要點,核實發給。
  (二)各級消防機關應依本要點及其所負任務特性,按案情輕重難易及
        轄區狀況需求,訂定細部支給要點,陳報各該上級機關核定後,
        核實發給。
  (三)各級消防機關應於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詳敘具體事蹟,由業務
        主管單位會同人事、會計單位,依規定從嚴審核,簽奉機關首長
        核准後,核實發給。
  (四)同一案件如有其他獎金申領規定,不得重複核發工作獎勵金;其
        有查報不實經發現者,一律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領取之工作獎
        勵金。
  (五)執行消防工作不力者,不發給工作獎勵金,並依相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