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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制定依據
1.
消防法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第二十七條(火災鑑定會之設置)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設火災鑑定會 ,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