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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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受理執行拍賣土地案件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制定依據

1. 稅捐稽徵法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
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執行
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
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
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
2. 土地稅法 中華民國099年11月24日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現值
  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其未註明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當地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
  不得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移轉,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無須申報土
  地移轉現值之案件,稽徵機關應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其合於自用住
  宅用地要件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
  ,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
  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其
  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
  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該權
  利人得單獨提出申請。
  農業用地移轉,其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權
  利人及義務人,其屬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應通知義務人,
  如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者,權利人或義務人應
  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