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都市更新基金 ;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得以 前項基金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