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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物補辦建築執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7日
制定依據
1.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第四十一條
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以外之建築物,未經申請許可即先行施作、使 用之建築物,其補辦建築執照辦法,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