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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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物補辦建築執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7日

制定依據

1.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以外之建築物,未經申請許可即先行施作、使
  用之建築物,其補辦建築執照辦法,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