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接寬度七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人行步道、廣場之建築基地應設置騎樓
或無遮簷人行道。但因地形特殊及都市景觀上需要,經臺中市都市設計
審議委員會或臺中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依其決議辦理。
前項騎樓、無遮簷人行道之設置,依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設置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因基地情形特殊
,且無妨礙市容觀瞻、消防車輛出入及公共交通之建築物或臨時性建築
物,經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本府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或都發局
建造執照復核會議審議通過者,依通過內容設置騎樓、無遮簷人行道,
不受前項設置標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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