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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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7日

制定依據

1.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臨接寬度七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人行步道、廣場之建築基地應設置騎樓
  或無遮簷人行道。但因地形特殊及都市景觀上需要,經臺中市都市設計
  審議委員會或臺中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依其決議辦理。
  前項騎樓、無遮簷人行道之設置,依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設置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因基地情形特殊
  ,且無妨礙市容觀瞻、消防車輛出入及公共交通之建築物或臨時性建築
  物,經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本府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或都發局
  建造執照復核會議審議通過者,依通過內容設置騎樓、無遮簷人行道,
  不受前項設置標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