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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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縣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直轄市政府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直轄市議會通過後,
  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應依本準則及各該組織自治條例,訂定所屬
  機關組織規程。
  縣(市)政府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縣(市)議會通過
  後,報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應依本準則及各該組織自治條例,訂
  定所屬機關組織規程。
  鄉(鎮、市)公所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鄉(鎮、市)
  民代表會通過後,報縣政府備查;鄉(鎮、市)公所應依本準則及各該
  組織自治條例,訂定所屬機關組織規程。
  地方行政機關之組織自治條例與所屬機關組織規程及其編制表,其有關
  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
  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2. 臺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廢止 (現行法規)
  本府設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地方稅務局分
  別掌理有關事項,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各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分別掌理各該局事務,並指揮所屬員工;各局
  置副局長襄助局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