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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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3日

制定依據

1. 國籍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3年04月08日
  外國人為提出本法第九條規定之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得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所定文件
  ,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準歸化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前項所定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有效期限為一年,僅供外國人持憑
  向其原屬國政府申辦喪失原有國籍,不作為已歸化我國國籍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