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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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07日

制定依據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
  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
  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
  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
  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
  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
  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