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 項制定之。 地方制度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 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