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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90年8月9日
制定依據
1.
彰化縣畸零地使用規則
中華民國90年9月7日 (現行法規)
第十六條
申請承購公有畸零地應檢附本府或委託鄉鎮市公所核發之公有畸零地合 併使用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之核發基準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