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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及使用補償金計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7日
制定依據
1.
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8日
第十六條
管理機關(單位)對於其管理之財產,除依法令報廢者外,應注意管理 及有效使用,不得毀損、棄置,其被占用或涉及權利糾紛而收回困難者 ,應即訴請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