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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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30日

制定依據

1.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民有市場所有權人應與攤(鋪)位使用人,共同推選代表組成管理委員
  會,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執行下列事項:
  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
  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
  三、市場環境衛生之管理。
  四、市場公共設施之維護。
  五、攤(鋪)位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舉發及處理。
  六、市場及其周圍違規攤販之舉發。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執行事項。
  攤(鋪)位使用人,應加入市場管理委員會為會員,始得營業。
  管理委員會具當事人能力,應向會員大會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管理委員會之設置、執行事項、章程、議事程序、設置時間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為建立民有市場之自律機制,爰於第一項明定民有市場所有權人與
      攤(鋪)位使用人共同組成管理委員會及其應執行之事項。
  二、第二項明定民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加入市場管理委員會為會
      員,俾利自治組織有效運作。
  三、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於第三項明定管理委員
      會具當事人能力,並規定其應負之義務。
  四、第四項明定管理委員會之設置、執行事項、章程、議事程序、設置
      時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主管機關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