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之。但公立醫療機構之收費標準,由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省衛生主管機關核定醫療機 構收取醫療費用標準之權責業務,修正改由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