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設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稅務局、文化局、原住 民族行政局分別掌理有關事項,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前項各局首長均承縣長之命,綜理各局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一項各機關除警察局置副局長二人外,其餘得置副首長一人,襄助各 首長處理事務。 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得依業務性質設立之。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之組織規程依權責擬訂,報由本府核定發布,並函送 有關機關及考試院備查。 本府所屬機關,依法律規定或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