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土石採取案件審查方式:
(一)初審
申請案經收受後,應先行審查書件是否完備齊全,倘書件不齊全
者應不受理;如係記載不完備者,應附理由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
於三十日內補正;倘書件齊全,則由受理單位邀集本府環保、工
務、農業、地政、建設、觀光、水利、水保、交通、轄區鄉鎮市
公所及叁山國家風景管理處及國家風景管理處(申請地點非位屬
該管理處管轄範圍免邀集)等相關單位於完成會勘事宜並於會勘
後請前開單位就計畫書內容及「土石採取申請案件審查表」詳予
審查。本府依據會勘紀錄及彙整相關單位初審意見函覆申請人,
如需補正者,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
其申請。補正完成之計畫書再次經相關單位審查認無違反本府主
管法令後,再行辦理複審。
(二)複審
申請人提送之計畫書經審查認無違反本府主管法另後,備齊計畫
書一式十份送府憑辦。本府受理單位應召開陸上土石採取申請案
件審核小組會議,會中並請申請人出席報告。申請案經審核同意
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審核不符規定者,敘明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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