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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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審查土石採取申請案件審核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02日

制定依據

1. 土石採取法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9日
  為合理開發土石資源,維護自然環境,健全管理制度,防止不當土石採
  取造成相關災害,以達致國家永續發展之目的,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 南投縣政府辦理陸上土石採取申請審查及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099年08月02日 (現行法規)
四、土石採取案件審查方式:
  (一)初審
        申請案經收受後,應先行審查書件是否完備齊全,倘書件不齊全
        者應不受理;如係記載不完備者,應附理由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
        於三十日內補正;倘書件齊全,則由受理單位邀集本府環保、工
        務、農業、地政、建設、觀光、水利、水保、交通、轄區鄉鎮市
        公所及叁山國家風景管理處及國家風景管理處(申請地點非位屬
        該管理處管轄範圍免邀集)等相關單位於完成會勘事宜並於會勘
        後請前開單位就計畫書內容及「土石採取申請案件審查表」詳予
        審查。本府依據會勘紀錄及彙整相關單位初審意見函覆申請人,
        如需補正者,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
        其申請。補正完成之計畫書再次經相關單位審查認無違反本府主
        管法令後,再行辦理複審。
  (二)複審
        申請人提送之計畫書經審查認無違反本府主管法另後,備齊計畫
        書一式十份送府憑辦。本府受理單位應召開陸上土石採取申請案
        件審核小組會議,會中並請申請人出席報告。申請案經審核同意
        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審核不符規定者,敘明理由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