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受過家庭暴力防治相關訓練之下列 人員,組成相對人評估小組(以下簡稱評估小組),辦理相對人有無 接受處遇計畫必要及其建議之評估: (一)精神科專科醫師。 (二)心理師。 (三)社會工作人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觀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