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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制定依據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第十四條
為實施本條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其 設置管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