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事宜
。
前項稽核小組之組織準則及作業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
定後發布之。
〔立法理由〕 一、現行各機關內部均依「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防止舞弊作業規
定」及「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作業規範」之規定設
立「稽核小組」,以稽核監督採購事宜。惟其成效有限,且有部分
機關因組織員額不大,致採購人員與稽核小組人員有重疊之情形,
使該小組之設立徒流於形式。為減化稽核組織,強化稽核功能,稽
核組織實無必要分別由各機關設立,而宜由中央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成立即可,爰於第一項明定之。
二、第二項明定稽核小組之組織準則及作業規則授權由主管機關擬定,
報由行政院核定發布施行。稽核標的之範圍及層次,於作業規則內
定之,仍以維持採購效率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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