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計畫執行效能與相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
之考核,由教育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分別主辦;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教育施政計畫實施績效與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設置、運作及執行情
形。
(二)中央限定用途及納入指定辦理施政項目之教育補助款,其經費之
分配、編列及執行情形。
(三)有無依中央核定之應編列數及應分擔數編列年度預算。
(四)其他依年度施政需要所辦理之考核項目。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主計處」業於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改制為
「行政院主計總處」,爰修正本點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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