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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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南投縣各鄉(鎮、市)公所協辦稅務工作連繫及經費核撥要點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6日 (現行法規)
五、公所協辦稅務工作,不得藉詞推諉或拒絕,協辦人員並應切實遵照規
    定作業程序處理,如有違背規定事項,應視為廢弛經辦業務,由稅務
    局簽報本府議處,其協辦稅務工作成績優異者,由稅務局簽報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