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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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清理欠稅案件獎懲審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0年6月12日

制定依據

1.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2日廢止 (現行法規)
  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依考績法之規定,記功一次或二次。
  一、對主辦業務之推進,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優良事蹟表現者。
  二、執行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者。
  三、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工作方法,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或試
      行具有價值者。
  四、臨財不苟,足為一般表率者。
  五、協助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人員達成任務,確
      有貢獻者。
  六、檢舉違法舞弊事件,或檢舉稅務人員為商號記帳,經查明屬實者。
  七、依法執行職務,致本人遭受損害者。
  八、查獲違章漏稅,主動偵破私宰集團,經裁決確定,或查獲重大走私
      案件,列入重大走私簡報者。
  九、執行防止逃漏稅捐工作,收效卓著,有具體事實者。
  十、清理或摧徵欠稅、罰款、努力認真,有特殊成績者。
  十一、報單放行後或退稅案件結案後,發現重大錯誤者。
  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考績法之規定,予以嘉獎一次或二
    次。
  一、催收欠稅或清理積案,能提前或在限期內完成,成績優良者。
  二、提供有關資料或情報,因而查獲漏稅或走私案件者。
  三、拒收餽贈,並連同餽贈財物提出報告,經查明屬實者。
  四、對稅務工作擘劃周詳,領導有方,成績卓著者。
  五、值勤時嚴守崗位,達成查緝任務,成績卓著者。
  六、取締匪偽物品有功,經有關機關函請嘉獎者。
  七、調查市價準確,有顯著績效者。
  八、調查、審核與復查各稅申報案件,或審理違章漏稅案件,在半年之
      內經抽查無任何疏失者。
  九、造單或徵收底冊銷號等工作,於半年內均無錯誤,或漏銷誤銷者。
  十、財產歸戶卡、戶籍卡、納稅義務人索引卡,依據戶籍異動資料予以
      釐正,於半年內均無錯誤者。
  十一、造冊籍、稅單、報表及釐正登錄、銷號、退稅、劃解、登打、標
      符、譯碼、電腦操作等業務,在半年之內經抽查無任何錯誤並在規
      定期限內完成者。
  十二、每期應送單件,全數送達,因而增加稅收者。
  十三、年度稽徵成績優良,或工作努力辦事負責者。
  十四、整編稅務法令,裨益業務者。
  十五、核發單照,納稅證明及處理訴願訴訟案件,檢核公文逾限案件,
      便民服務之解答輔導,驗估資料,價格紀錄,會計帳目,公文檔案
      等業務,在半年之內經抽查均無任何錯誤或疏失者。
  十六、防止或搶救災害,工作辛勞成績卓著者。
  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移付懲戒,或依考續法之規定記過一
  次或二次。
  一、工作不力,貽誤公務者。
  二、言行不檢,足以損害機關信譽者。
  三、疏於監督,致直接監督之次一級屬員有違反第三章規定事項而依第
      三十九條核定處分者。
  四、無故曠職繼續三日以上未滿十日,或一年內累積十五日以上未滿三
      十日者。
  五、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者。
  六、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洩露公務機密或任意發表談話者。
  七、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有治遊、賭博、吸毒等行為者。
  八、違反第十四條規定,對納稅義務人態度惡劣或在辦公室內有喧囂
      毆或粗暴言行者。
  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無故積壓報單或公文不辦,情節重大,但尚未
      招致損失,或引起糾紛者。
  十、承辦案件不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者。
  十一、進行調查不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者。
  十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不提出服勤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十三、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推薦人員或關說請託者。
  十四、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不報請迴避者。
  十五、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者。
  十六、保管公務文書、財務及單證、稅照、底冊、簿籍等,不依第二十
      九條規定辦理者。
  十七、違反第三十條規定,不迅速報告或洩露機密者。
  十八、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依規定繳稅者。
  十九、查對或查定工作,疏忽失據,致核定稅額與應課稅額有顯著出入
        發生重課、誤課者。
  二十、納稅銷號工作錯誤,或釐正稅籍未依規定辦理,致發生重課、誤
      課及重複催徵,致納稅義務人蒙受損害者。
  二十一、將領用之稽查證,或其他身分證明,借與他人使用者。
  二十二、查定課徵稅款,不依法定程序處理者。
  二十三、因工作疏忽錯誤,致有失時效,或發生遺漏課徵或移罰者。
  二十四、各項稅單、冊籍、所載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或
      統一編號,依規定應予核正,而漏未核正,達每期經辦數百分之一
      以上者。
  二十五、課稅底冊所登錄之應納稅額及所屬年期、稅別,於同月內誤寫
      或課稅底冊銷號,於同月內誤寫誤銷、漏銷達百分之一以上者。
  二十六、各項冊籍、卡片所登錄之開業、歇業變更登記、復查、更正、
      減免、註銷、違章、漏稅移罰,於同月內登記錯誤在百分之一以上
      者。
  二十七、財產歸戶卡、戶籍卡、納稅義務人索引卡之財產或戶籍異動資
      料釐正,每半年錯誤達百分之一以上者。
  二十八、應核定稅額因出於疏漏全部未予查定或應核定稅額因計算錯誤
      ,損失稅收者。
  二十九、外勤人員對於轄區內營利事業之開業、歇業及變更未申請登記
      ,不予查報通知辦理,或對於虛設行號未主動查報,或對納稅保證
      對保,未依規定事項辦理或未通知換保者。
  三十、有關稅務案件,向長官陳述或報告偏頗、虛偽或故為出入者。
  三十一、辦理交代時,未對欠稅違章案件或其他重要案件列入移交或勤
      務交代不清,導致不良後果者。
  三十二、稅則分類不當或估價錯誤,或因稅率誤批,或因退稅標準之適
      用不當,致稅收或公帑受損而能收回者。
  三十三、駐廠或值勤人員未經准擅不到勤或擅離職守者。
  三十四、駐廠人員對於駐在廠價格查報不實者。
  三十五、查驗人員查驗時,對貨物與證明不符,未予發覺者。
  三十六、外勤人員辦理校正,有校正不當情事者。
  三十七、填寫稅單或核算稅額錯誤,情節重大者。
  三十八、外勤人員對於轄區新增、改建房屋及使用異動資料之調查,未
      依規定辦理者。
  三十九、虛列查定數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矇蔽微績者。
  四十、未依程序擅自更改底冊或稅單所載稅額,情節尚輕者。
  四十一、稅務人員假借配偶或他人名義,為圖營利而包攬營利事業之記
      帳、申報、納稅、退稅等工作者。
  四十二、遺失報單或重要單據,致影響稅收或逃避管制,情節尚輕者。
  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移付懲戒,或依考績法之規定予以申誡
  。
  一、處理公務不依規定,或處理失當,或應注意而不注意,致引起糾紛
      ,情節尚輕者。
  二、對經辦申請事項,逾期不辦者。
  三、填寫稅單、課稅底冊、計算數字或核對文件底冊銷號,發生錯誤件
      數,同月內達千分之五以上者。
  四、對交辦工作,逾期未辦或執行不力者。
  五、稅籍、戶籍資料所載納稅義務人之姓名、住址業已變更,查定稅單
      未予更正,達該期(月)查定總件數百分之二以上者。
  六、各項冊籍卡片所登錄之開業、歇業、變更登記、復查、更正、減免
      、註銷、違章漏稅移罰、財產歸戶卡、戶籍卡、驗估資料、價格紀
      錄、資料釐正,同月內延不釐正辦理或登錄錯誤,達千分之五以上
      者。
  七、催徵人員對於轄區內欠稅未依規定催徵者。
  八、駐廠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使用證照不符,未及時察覺,情節輕微者
      。
  九、各項報表,無故不按期造送者。
  十、稅則分類、估價、稅率及退稅標準之適用,經常發生錯誤者。
  十一、無正當理由,延誤船隻、飛機之結關或貨物之裝船、裝機者。
  十二、年度稽徵工作不力致成績欠佳者。
  十三、核發單照、納稅證明或處理訴願、訴訟案件,檢核公文逾限案件
      ,便民服務之解答輔導,發生錯誤或未依規定處理之件數,在同月
      份內達千分之五以上者。
  十四、關務外勤人員未按規定穿著制服或於值勤時服裝不整者。
  十五、遺失報單或重要單據,情節輕徵,尚無影響稅收或逃避管制者。
  稅務關務人員有功依本辦法受獎者,依左列規定加發其稽徵津貼。
  一、記一大功:加發百分之五十,期間九個月。
  二、記功一次:加發百分之五十,期間三個月。
  依前項規定加發稽徵津貼者,自核定之次月份起執行。
2. 稅捐稽徵機關清理欠稅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2年4月18日
四、考核與獎勵
  (一)由財政部統一規劃清欠競賽原則,細節部分由各稽徵機關視其業
        務性質自行規劃,競賽期間以配合會計年度每年舉辦一次,對於
        清欠成績優異之單位,財政部將依「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標準
        表」規定核發團體獎勵金。
  (二)清欠成績依稽徵機關規模與預算分類考核。
  (三)年度考核:上列競賽考核以曆年制為計算基礎;並由各稽徵機關
        分別於七月二十日、一月三十一日前列表,八月十日、二月二十
        日以前將「防止新欠清理舊欠績效表」(詳附件一)呈報賦稅署
        列管;「防止新欠清理舊欠績效表」之各欄定義詳如附件二。
  (四)成績計算
        1.防止新欠成績(最高得分限五十分)
         (1)稅收徵起成績(最高分限二十分)

            〔(本單位本年度查定稅額徵起數/本單位本年度查定淨數
            ÷同類各單位本年度查定稅額徵起數/同類各單位本年度查
            定淨數)×80%〕×20

         (2)核定補徵徵起成績(最高分限三十分)

            〔(本單位本年度核定補徵徵起數/本單位本年度核定補徵
            查定淨數÷同類各單位年度核定補徵徵起數/同類各單位本
            年度核定補徵查定淨數)×80%〕×30

        2.清理舊欠成績(最高分限五十分)
         (1)清理成績(最高分限十分)

            〔(本單位舊欠稅額清理數/本單位舊欠稅額應清理數÷同
            類各單位舊欠稅額清理數/同類各單位舊欠稅額應清理數)
            ×80%〕×10

         (2)徵起成績(最高分限四十分)

            〔(本單位舊欠稅額徵起數/本單位舊欠稅額應清理數÷同
            類各單位舊欠稅額徵起數/同類各單位舊欠稅額應清理數)
            ×80%〕×40

  (五)個人清理執行(債權)憑證,徵起欠稅達一定標準者,可依「財
        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標準表」規定申請核發個人稅務獎勵金。
  (六)各稽徵機關,對於欠稅清理及憑證之清查,應訂定年度計畫執行
        列管。

附件二
      防止新欠清理舊欠績效表各欄定義說明
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半年編報一次)
                                  單位:新臺幣千元
┌──────┬────────────────┐
│項        目│  定                        義  │
├─┬────┼────────────────┤
│  │1.查定數│各稅繳納期間之始日在本年度內者:│
│  │        │但以實徵數為查定數之稅款,以該稅│
│  │        │款繳納日期在本年度為限者。      │
│  ├────┼────────────────┤
│本│2.更正註│符合第1.欄條件,其更正註銷核准日│
│  │  銷數  │在本年度內者(包括查定數之減少與│
│  │        │增加)。                        │
│  ├────┼────────────────┤
│  │3.行政救│符合第1.欄條件且納稅義務人在本年│
│  │  濟中未│度內申請行政救濟而未確定者。惟不│
│  │  徵數  │符合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暫緩執行│
│  │        │之規定者,應予排除。            │
│  ├────┼────────────────┤
│  │4.查定淨│4=1-2-3                      │
│  │  數    │                                │
│  ├────┼────────────────┤
│  │5.徵起數│符合第1.欄條件且在本年度內徵起者│
│  │        │,(本年度查定本年度徵起嗣於本年│
│  │        │度內退還之稅款數應減除,至於退還│
│  │        │以前年度稅款不予減除)。        │
│  ├────┼────────────────┤
│  │6.未徵數│6=4-5                         │
│  ├────┼────────────────┤
│  │7.核定補│各稅核定補徵稅款繳納期間之始日在│
│年│  徵查定│本年度內者,(即第一欄查定數扣除│
│  │  數    │自動報繳及扣繳稅款,其稅目細稅別│
│  │        │詳附表一)                      │
│  ├────┼────────────────┤
│  │8.核定補│符合第7.欄條件,其更正註銷核准日│
│  │  徵更正│在本年度內者(包括查定數之減少與│
│  │  註銷數│增加)。                        │
│  ├────┼────────────────┤
│  │9.核定補│符合第7.欄條件且納稅義務人在本年│
│  │徵行政救│度內申請行政救濟而未確定者。惟不│
│  │濟中未徵│符合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暫緩執行│
│  │數      │之規定者,應予排除。            │
│  ├────┼────────────────┤
│  │10. 核定│符合第7.欄條件且未逾原始開徵限繳│
│  │  補徵未│迄日者。                        │
│  │  逾限繳│                                │
│  │  日未徵│                                │
│  │  數    │                                │
│  ├────┼────────────────┤
│  │11. 核定│11=7-8-9-10                 │
│度│  補徵查│                                │
│  │  定淨數│                                │
│  ├────┼────────────────┤
│  │12. 核定│符合第7.欄條件且在本年度內徵起者│
│  │  補徵徵│,(本年度查定本年度徵起嗣於本年│
│  │  起數  │度內退還之稅款數應減除,至於退還│
│  │        │以前年度稅款不予減除)。        │
├─┼────┼────────────────┤
│  │13. 未徵│係指原繳納日期之始日在上年度十二│
│  │  稅款結│月三十一日(含)前,未逾徵收期間│
│  │  轉數  │而仍未徵起者(含以前年度已發執行│
│  │        │憑證,尚未逾徵收期間者)。      │
├─┼────┼────────────────┤
│  │14. 更正│符合第13. 欄條件,其更正註銷核准│
│  │  註銷數│日在本年度內者。                │
├─┼────┼────────────────┤
│  │15. 逾徵│符合第13. 欄條件,而在本期內逾五│
│  │  收期限│年徵收期間者。                  │
│  │  數    │                                │
├─┼────┼────────────────┤
│  │16. 行政│符合第13. 欄條件,且納稅義務人申│
│  │  救濟中│請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惟不符合稅│
│  │  未徵數│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暫緩執行之規定│
│  │        │者,應予排除。                  │
├─┼────┼────────────────┤
│  │17. 應清│17=13-14-15-16              │
│  │  理數  │                                │
├─┼────┼────────────────┤
│  │18. 徵起│符合第13. 欄條件而在本年度內徵起│
│  │  數    │者(以前年度查定本年度徵起嗣於本│
│  │        │年度內退還之稅款數應減除,至於退│
│  │        │還以前年度稅款不予減除)。      │
├─┼────┼────────────────┤
│  │19. 掣發│指所有未逾收期間且已掣發執行憑證│
│  │  執行憑│者。                            │
│  │  證數  │                                │
├─┼────┼────────────────┤
│  │20. 清理│20=18+19                      │
│  │  數    │                                │
├─┼────┼────────────────┤
│  │21. 未徵│21=17-20                      │
│  │  數    │                                │
└─┴────┴────────────────┘
製表說明:本表金額均指本稅、罰鍰(不包括教育捐、滯納金及利息)

附表一
          自動報繳及扣繳稅目細稅代號
┌──────────────────┬────┐
│  稅        目        細        稅  │代    號│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
├──────────────────┼────┤
│    國際運輸等行業扣繳稅款          │  351   │
├──────────────────┼────┤
│    國外影片扣繳稅款                │  352   │
├──────────────────┼────┤
│    國外其他扣繳稅款                │  353   │
├──────────────────┼────┤
│    暫繳自繳稅款                    │  355   │
├──────────────────┼────┤
│    結算申報自繳稅款                │  357   │
├──────────────────┼────┤
│    自動補報自繳稅款                │  358   │
├──────────────────┼────┤
│    未分配盈餘自動補報自繳稅款      │  35C   │
├──────────────────┼────┤
│    未分配盈餘加徵自繳稅款          │  35F   │
├──────────────────┼────┤
│    國內無固定場所伐繳稅款          │  35Q   │
├──────────────────┼────┤
│    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自動補報繳稅款│  35U   │
├──────────────────┼────┤
│綜合所得稅                          │        │
├──────────────────┼────┤
│    薪資扣繳稅款                    │  151   │
├──────────────────┼────┤
│    租賃扣繳稅款                    │  152   │
├──────────────────┼────┤
│    利息扣繳稅款                    │  153   │
├──────────────────┼────┤
│    權利金扣繳稅款                  │  154   │
├──────────────────┼────┤
│    盈餘分配扣繳稅款                │  155   │
├──────────────────┼────┤
│    執行業務扣繳稅款                │  156   │
├──────────────────┼────┤
│    競技中獎獎金扣繳稅款            │  157   │
├──────────────────┼────┤
│    退職所得扣繳稅款                │  158   │
├──────────────────┼────┤
│    其他所得扣繳稅款                │  15B   │
├──────────────────┼────┤
│    結算申報自繳稅款                │  15G   │
├──────────────────┼────┤
│    自動補報自繳稅款                │  15H   │
├──────────────────┼────┤
│    外僑結算申報自繳稅款            │  15K   │
├──────────────────┼────┤
│證券交易稅                          │        │
├──────────────────┼────┤
│    證券商代徵稅款                  │  491   │
├──────────────────┼────┤
│    非證券商代徵稅款                │  492   │
├──────────────────┼────┤
│貨物稅                              │  79    │
├──────────────────┼────┤
│菸酒稅                              │        │
├──────────────────┼────┤
│    酒自繳案件                      │  75B   │
├──────────────────┼────┤
│    菸自繳案件                      │  75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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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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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商代繳稅款                  │  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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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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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免用統一發票(一般計稅)      │  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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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稅額兼營特種計稅            │  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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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種計稅(專營)                │  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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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拍賣                        │  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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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買國外勞務                    │  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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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代收營業稅                  │  40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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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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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機構代售印花稅票稅款        │  19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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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彙總自繳稅款                    │  19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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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鉅額總繳稅款                    │  19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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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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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補繳稅款                        │  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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