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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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 中華民國093年04月29日
  資賦優異之未足齡兒童提早入學國民小學,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
  請,並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符合下列規定者為限
  :
  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
      上。
  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前項申請程序由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各級學校應依資賦優異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擬訂縮
  短修業年限方式及輔導計畫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前項所稱縮短修業年限,指縮短專長學科學習年限或縮短各該教育階段
  規定之修業年限,其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科課程。
  二、逐科 (學習領域) 加速。
  三、逐科 (學習領域) 跳級。
  四、各科 (學習領域) 同時加速。
  五、全部學科跳級。
  六、提早選修高一年級以上之課程。
  七、提早選修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之課程。
  各級學校對前項各款方式之採用,應針對個別學生,就其超前之學科,
  逐科 (學習領域) 評估其學習起點行為及能力,其實施內容由各級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提前修畢各科課程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得由其父母或監
  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就其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認定與該
  級學校畢業年級學生相當後,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其畢業資
  格;該校並應予以追蹤、輔導。
  依前條第二項第七款提早選修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課程者,該校對其及
  格科目於其入學後得予以抵免。
  資賦優異學生之升學,依各該教育階段法規所定入學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