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
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
特教學生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
長或指派相關單位主管擔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
四、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五、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六、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
七、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
前項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
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組織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本職進退。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第一項委員之組成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項,並依實務運作現況,
參照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第二點第一項規定,增
訂機關首長或指派相關單位主管擔任主任委員,俾利具體規範權責所
屬單位人員,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為利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之任
期明確,參照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第二點第三項
規定,增訂第四項,明定委員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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