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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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中華民國094年01月26日
  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者,為模擬槍。模擬槍,足以
  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
  告查禁。
  模擬槍之輸入,應先取得內政部警政署之同意文件。
  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
  銷及研發並向警察機關報備者,不在此限。
  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改造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罰鍰。
  警察機關為查察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
  存或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
  、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
  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件,並不得
  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項之檢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
  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
  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專供外銷及
  研發並向警察機關報備或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