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遴用新進醫事人員,除下列人員外,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外補
程序規定,就具有任用資格人員以公開競爭方式甄選之:
一、考試及格分發任用者。
二、政府機關培育之醫事公費生經分發履行服務義務者。
三、依本條例任用之各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
〔立法理由〕 一、原條文第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修正第一項文字,並刪除第二項規定。
三、配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將第一項之「各機關(構)或學校」修正
為「各機關」及「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外補程序規定」修正為「依公
務人員陞遷法之外補程序規定」。
四、為期各機關遴用新進醫事人員之作業程序與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一
致,並簡化法規,爰修正為各機關遴用新進醫事人員應依公務人員
陞遷法外補程序規定,就具有任用資格人員以公開競爭方式甄選之
;另刪除原條文第二項有關甄選作業授權訂定之規定。
五、由於山地離島地區醫護人員羅致不易,醫療資源普遍缺乏,行政院
衛生署爰訂頒「行政院衛生署地方醫事人員養成計畫公費生服務管
理要點」,以解決山地離島地區醫事人力缺乏問題。爰將上開醫事
公費生經分發履行服務義務者,列為得免經公開競爭方式辦理甄選
之人員。
六、參酌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規定,將各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一級單
位主管亦列為得免經公開競爭方式辦理甄選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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