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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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制定依據

1. 都市更新條例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申訴人誤向該管都更評選申訴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日,視
為提起申訴之日。
前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日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
都更評選申訴會,並通知申訴人。
都更評選申訴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審議,並將判斷以
書面通知申訴人及主辦機關;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