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結合鑑輔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及其他相關組織,建立 特殊教育行政支援系統;其聯繫及運作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 協助辦理特殊教育相關事項所設之任務編組;其成員,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學校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聘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