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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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援系統聯繫及運作方式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28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2年8月7日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結合鑑輔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及其他相關組織,建立
  特殊教育行政支援系統;其聯繫及運作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
  協助辦理特殊教育相關事項所設之任務編組;其成員,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學校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聘兼之。